1配资炒股网站必选 、法律: 元代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其“汉法”也施行得并不彻底。由于元帝国的覆盖面积较广,除中原地区外还包括许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亚汗国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员都不满忽必烈行汉法的举动,忽必烈晚年也渐与儒臣疏远,因此汉法并未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元朝法律大体上遵循前代“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的原则。“五刑”的刑罚体系与前代相比发生了某些变化。同时,由杀人者向被害者家属偿付烧埋银,以及将刺字断放的前科罪人发付原籍,由官司籍记充“警迹人”,交由村坊邻右监督等规定,从元代开始制度化。 对伤害罪,规定由加害者交付给受害者一定数量的“赡养之资”、“医药之资”,对加害者所处的实刑则比前代相应减轻。元代法律从维护蒙古贵族和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种种不平等规定,有些蒙古法,如对偷盗牲畜处以赔九之罚、倍赃制,屠宰牲口时禁抹喉放血等对施临于汉族居民的刑罚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展开剩余78%2、行政制度 蒙古国开始的统治方式,是利用草原贵族原有定居农耕地区的延续管理。汉地户口的一部分直接领属于大汗,一部分被大汗分封给诸王、宗戚和勋臣。允许自金末战乱以来出现在北方的大小军阀世侯,继续行使在世侯们集兵刑赋役之政于一己,不相统属对自己势力范围内拥有实际统治权。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这种局面才获得根本转变。他借让中原知识分子参议下推行“汉法”,同时保留能充分保障蒙古贵族特权地位的种种制度。 各级行政机构中央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领六部,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中书省下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尚书省,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宣政院:掌管佛教僧徒及西藏事务。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行省制度:管理地方具体事务。 3 、思想文化:推崇儒家思想 元朝的耶律楚材(号晋卿)做宰相的时候,为了消除蒙古族人的戾气,还提出了用佛教来治愈蒙古族人的心灵。以达到更好的治理元朝的统治。这个措施让当时的蒙古人和汉族的矛盾大大的缓解了。他向皇帝建议“以佛教治人心,以儒家治理国家”的想法。让皇帝用自己的善良对待天下的百姓,用国家的法律管理。经过晋卿的不懈努力和规划后,在当时的各地都建立了儒家的各种学府和机构。元朝就出现了以儒家的思想治理国家的局面和尊重儒家的文化人。晋卿提出的想法为中国的文化有了好的延续和汉族的人和蒙古族人的结合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4、 等级制度 在封建制度里,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就出现了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多个民族贵族并立的情况。元朝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人分为四等: 一等蒙古人, 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三等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四等南人。(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在大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反对这个计划,该提案没有实施。 元朝存在等级歧视制度。比如禁止汉人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集会拜神、赶集赶场作买卖、夜间走路。“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遇到征伐战争,差别待遇较平时更甚。为了进攻安南,色目人三匹马中只征两匹;而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以后不断征马,每次如此,汉人的马就成为珍品。 以上的地方政府首长,全由蒙古人担任。当蒙古人不够分配,或中亚人贿赂够多时,则由中亚人担任。蒙古官员大多数是世袭的,每一个蒙古首长,如州长、县长,他所管辖的一州或一县,就是他的封建采邑,汉人则是他的农奴,他们对汉人没有政治责任,更没有法律责任。 不过许多蒙古贫民生活却很困苦,到了元朝中叶,常有大批蒙古贫民在大都、通州等地被贩卖,色目人也有不少沦为奴仆的。实际还是地主阶级政权。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连同农田上的汉人,像奴隶一样赏赐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汉人忽然间失去他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而自己也忽然间从自由农民沦为农奴,没有地方可以申诉。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任凭农田荒芜,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但这些制度实际上对于许多豪强是不适用的。虽然法令禁止汉人持有兵器配资炒股网站必选,但大兴史氏、易州张氏、真定董氏等待遇和蒙古贵族相差无几。 发布于:天津市 |